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21日 11:53  点击:[]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运转,根据《基金管理条例》《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关乎本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重点业务。

第三条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一)基金会章程修改;

(二)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三)基金会设立或者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四)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冲突;

(五)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告的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上述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填写上报材料,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经理事长审批通过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告。

第五条基金会每年331日前,通过《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情况。

第六条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一)基金会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二)章程中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支出及投资活动;

(三)基金会主要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认为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上述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由基金会秘书处汇总后向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报告要求:及时、准确、逐级上报。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基金会重大事项实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第九条重大事项报告采取书面方式。需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按规定报告。

第十条对于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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