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秘书处志愿者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19日 11:44  点击:[]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秘书处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发展,加强志愿者管理,激发志愿者工作热情,同时更好地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让志愿者充分分享本基金会资源,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秘书处登记建档,不计报酬,以弘扬爱心为准则,利用自己的技能与知识,自愿参加并协助秘书处开展各项公益活动和工作的玉溪师范学院在读学生和校友。

第三条秘书处志愿者服务宗旨:坚持无偿性、公益性、自愿性的服务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不断扩大志愿者服务活动影响力,推动志愿者服务活动蓬勃发展。

第二章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四条成为秘书处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玉溪师范学院在校学生或校友;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

3.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4.具备为秘书处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所必需的技能和时间;

5.服从秘书处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秘书处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第六条加入秘书处志愿者队伍,必须实行志愿者登记。具体流程为:

1.由秘书处向在校学生和校友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

2.有意向的个人提出加入申请,填写《玉溪师范学院育基金会秘书处志愿者申请表》;

3.秘书处进行资料审核和面试;

4.审核面试合格者统一参加秘书处志愿者相关培训;

5.入选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七条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中止服务,须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可终止履行志愿者服务职责。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志愿者的权利

1.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技能培训;









3.在秘书处从事志愿服务满30个工作日及以上者,可开具工作证明;

4.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5.对秘书处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7.申请或取消志愿者身份。

第九条志愿者的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秘书处的安排积极参加各项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活动;

2.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向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4.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十条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秘书处负责的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一条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践行志愿服务精神;

2.从事志愿活动时,应服从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3.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









4.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队伍整体形象。

第五章志愿者的管理

第十二条秘书处负责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第十三条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的管理,包括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组织分工、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

第十四条秘书处每年年终对本年度优秀志愿者进行评选,予以表彰。

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表彰措施:

1.颁发优秀志愿者荣誉证书,并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在网站等平台进行宣传与表扬;

2.秘书处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并为优秀志愿者做出实习鉴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秘书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号


学院


班级


政治面貌


民族


有无志愿者经历

□有□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个人特长





申请理由






本人签字:

年月日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1.个人承诺遵守志愿者相关规章制度;

2.中途无故推出志愿服务者,总时长不予认证;

3.一学期缺勤、迟到、早退、请假三次者,有权辞退,总时长不予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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