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确保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合同管理,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玉溪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合同是:
1.基金会与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个人订立的含有权利义务关系内容的各类合同及其附件(含有关补充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确认书等),包括受赠合同(对基金会)、捐赠合同(基金会对外)、委托理财合同、采购合同、合作合同等。
2.基金会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条约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受赠合同的起草与订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
的原则,一般由基金会统一提供范本,然后经由该项目的捐赠方与基金会、项目执行方协商起草。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第四条合同的审查与责任
1.受赠协议合同模板是经由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起草的示范性文本,原则上应依照合同模板的框架起草。
2.对外签订合同,应贯彻“先审后签”的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签署。
3.对受赠协议合同范文有重大修改的地方,应秉承协商沟通的原则,将捐赠方与基金会、项目执行方三方意见统一,并达成共识。
4.受赠合同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如法定代表人有特殊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授权秘书长代表签署。
5.为实现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而签署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应将待审查的合同草本及相关材料,如:批复、函电、可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等,经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授权签署。
第五条合同的签订
1.在签订合同时,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其授权人在合同文本指定位置上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2.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为基金会合法授权人,因特殊情况由项目执行方负责人签署的捐赠合同须经基金会合法授权人授权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
3.如需补充协议或变更、解除合同,捐赠方应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通过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可生效。理事长或秘书长认为事项需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审议的需经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合同的履行
1.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捐赠方、基金会及项目执行方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纠纷。积极实现合同目的,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项目执行方和经办人的过错造成基金会单方面违约、从而酿成纠纷的,应由项目执行方和经办人积极协商解决。如对方出现预期违约或实际违约情形的,项目执行方应及时告知、督促对方,要求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切实履约,同时应及时将违约情况告知基金会秘书处,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协商达不成,可诉诸法律。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再对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不得无故变更与解除。因情势变化确实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
2.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3.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合同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4.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八条在对外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基金会利益的,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九条合同的档案管理
1.合同签订后,指派专人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妥善收集、保管,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不得将所签署合同私自隐匿、截留,拒不归档。
2.合同台账应记载以下内容:序号、合同号、合同名称、签约单位、签约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履行情况等事项。
第十条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