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国内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细化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玉溪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各项目的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作人员需填写《基金会出差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出差。领导出差实行互签制度。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会务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照学校标准。
第六条在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级别对应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凭据报销。鉴于基金会工作的
特殊性,特殊情况需报备审批。
第八条外出参加会议,住宿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按会议规定开支,凭会议通知和票据报销。住宿费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不再报销。
第九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元。市外出差交通补贴每人每天80元。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选择包干或凭票实报实销。
第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不得报销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费用。
第十三条因保管不当丢失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证明,经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才能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