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14日 10:33  点击:[]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基金运行环境,更好地利用基金会基金推动学校的发展,拓展学校资金渠道,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云南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向基金会捐赠的用于推动玉溪师范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资金(含实物)。(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设立的用于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种基金和其它各种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





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学校和基金会相关规定,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包括海内外)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基金、使用基金,通过合法、安全、有效、规范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提高社会捐赠的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全面负责基金会的管理、运行。

第六条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中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

第七条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校友工作与社会合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等事务工作。

秘书处的基本职责是: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基金管理细则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1.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

3.政府资助;

4.投资收益;

5.将本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九条子项目基金的设立程序:

1.接受捐赠。受赠(益)方负责协助捐赠方填写《玉溪师范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的使用及各方的权益,举行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捐赠协议书报基金会备案;

2.成立组织。为所设基金成立包括捐赠方参加的项目管理或评审组织;

3.举行仪式。根据协商一致原则,举行设立基金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子项目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受赠(益)方名称、捐赠方名称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构成。如玉溪师范学院XXX奖教基金”等。





第十一条子项目基金的分类。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可以分为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可以是动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和不动本基金(即永久性,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

第十二条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可根据自己意愿在玉溪师范学院设立基金,也可向学校已设基金项目捐赠资金。

第十三条凡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基金(奖助学金项目除),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5万元。不足单独设立基金的捐资,可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将资金纳入基金会已设的基金项目。

第十四条基金的使用原则:

1.限定性捐款由基金会按捐赠者意向实施;

2.非限定性捐款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提出项目方案,报请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3.凡本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根据我会章程形成以下基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科研和教学条件;

2.扶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3.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和学术交流;

4.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基金,奖励为玉溪师范学院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5.支持、投入与玉溪师范学院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6.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7.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8.依法管理和运作基金投资;

9.扶贫济困,积极开展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基金的使用:

1.建立基金使用审批管理权限规定,严格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对资助项目,基金会应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除提出整改意见外,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基金会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十七条基金的管理:

1.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基金会账务;

2.基金募集、使用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玉溪师范学院的审计、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3.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财务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基金会的基金由基金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玉溪师范学院的监督、指导。基金会财务管理工





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领导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督的责任。财会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并负责集中管理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1.接受捐赠的现金、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2.财务收支计划;

3.基金使用和运作;

4.基金投融资管理;

5.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6.暂收暂付款管理;

7.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8.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9.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开具基金会捐赠票据。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捐赠人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类型财产,须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财务监督和检查:

1.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必要





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2.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等各方协商处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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