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待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05日 11:40  点击:[]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待管理,根据《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接待是指为服务学校建设发展,引进社会捐赠、汇聚校友资源、推进务实合作等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捐赠接待。

第三条基金会接待应坚持有利于一流大学建设、有利于引进社会捐赠、有利于促进校友回馈母校、有利于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接待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基金会接待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工作用餐、交通、考察调研等。

第五条基金会接待按照下列标准实行:

(一)住宿






1.基金会原则上不承担来宾的住宿费用,因业务需要,特别邀请并确需报销来宾住宿费的,应写明情况报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后予以报销,并严格控制住宿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省境当天)。

2.来宾一般安排在学校协议酒店(宾馆)和其他四星级及以下宾馆,100万元及以上大额捐赠的企业或法人组织的领导、重要来宾或校友等有特别要求的可报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专门审批。

3.住宿房型一般应安排标准间或同等价位的单间。

(二)用餐

1.基金会接待工作餐分为自助餐和桌餐两种形式。对因业务工作需要须安排就餐的来宾,一般安排工作餐一次;对重要来宾或校友安排工作餐不超过三次。

2.工作餐的安排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填写申请表,报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批准。

3.工作餐一般优先安排在学校食堂或宾馆餐厅,也可安排在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校外餐厅。

4.工作餐标准:参照学校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5.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主要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高档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6.工作餐陪同人员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从严控制。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3(特殊情况单独审批);超过10人的,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接






待对象总人数的1/3

(三)交通

1.来宾的接送和出行活动应当尽量安排校内自有车辆集中乘车。确需租用车辆的,可选择资质合格、运营规范、价格合理的运营公司,租用合理车型。

2.接待对象的往返交通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承担。重大活动邀请的重要来宾或校友须由基金会承担交通费用的,凭往返可报销的交通票据,报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批准后报销。

(四)考察

1.来宾一般不安排考察活动,确需安排考察活动的应从严控制,尽量安排免费考察项目。需要支出费用的,应在接待预算中列出明细,并报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2.考察应根据情况严格控制项目和人数,每次原则上可报销不超过3名陪同人员费用。

第三章接待审批和财务报销

第六条基金会捐赠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函包括来函(含加盖单位公章公函)、去函(邀请函)。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业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做好接待工作。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基金会捐赠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登记审核制度。






第八条基金会捐赠接待前须填写《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公函,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批准同意后,在秘书处登记备案方可执行。

第九条接待经办人原则上须在接待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结清财务手续。报销费用时须按规定提供《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审批表》(见附件2)。无备案手续或审批程序不全的不得报销。

第十条接待费用的借用和报销按照《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基金会捐赠接待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统一协调、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捐赠接待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申请表

2.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审批表






附件1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申请


接待时间


接待对象


接待地点


接待内容


预算金额


来访人数


接待人数




接待事由







申请人:

年月日








审批人:

年月日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审批表


接待单位


接待时间


接待事由


来访单位


来访人数




来访人员信息

姓名

职务










接待费用

(单位:元)



工作餐

陪餐人数


接待地点


用餐费用


公务宴请


车辆


其他


合计


接待单位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备注:1.该接待清单同财务票据一起作为报销接待费的依据。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教育基金会,一份本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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