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待管理,根据《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云南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接待是指为服务学校建设发展,引进社会捐赠、汇聚校友资源、推进务实合作等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捐赠接待。
第三条基金会接待应坚持有利于一流大学建设、有利于引进社会捐赠、有利于促进校友回馈母校、有利于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接待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基金会接待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工作用餐、交通、考察调研等。
第五条基金会接待按照下列标准实行:
(一)住宿
1.基金会原则上不承担来宾的住宿费用,因业务需要,特别邀请并确需报销来宾住宿费的,应写明情况报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后予以报销,并严格控制住宿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省境当天)。
2.来宾一般安排在学校协议酒店(宾馆)和其他四星级及以下宾馆,100万元及以上大额捐赠的企业或法人组织的领导、重要来宾或校友等有特别要求的可报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专门审批。
3.住宿房型一般应安排标准间或同等价位的单间。
(二)用餐
1.基金会接待工作餐分为自助餐和桌餐两种形式。对因业务工作需要须安排就餐的来宾,一般安排工作餐一次;对重要来宾或校友安排工作餐不超过三次。
2.工作餐的安排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填写申请表,报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批准。
3.工作餐一般优先安排在学校食堂或宾馆餐厅,也可安排在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校外餐厅。
4.工作餐标准:参照学校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5.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主要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高档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6.工作餐陪同人员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从严控制。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特殊情况单独审批);超过10人的,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接
待对象总人数的1/3。
(三)交通
1.来宾的接送和出行活动应当尽量安排校内自有车辆集中乘车。确需租用车辆的,可选择资质合格、运营规范、价格合理的运营公司,租用合理车型。
2.接待对象的往返交通费用原则上应由本人承担。重大活动邀请的重要来宾或校友须由基金会承担交通费用的,凭往返可报销的交通票据,报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批准后报销。
(四)考察
1.来宾一般不安排考察活动,确需安排考察活动的应从严控制,尽量安排免费考察项目。需要支出费用的,应在接待预算中列出明细,并报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
2.考察应根据情况严格控制项目和人数,每次原则上可报销不超过3名陪同人员费用。
第三章接待审批和财务报销
第六条基金会捐赠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函包括来函(含加盖单位公章公函)、去函(邀请函)。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业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做好接待工作。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基金会捐赠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登记审核制度。
第八条基金会捐赠接待前须填写《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公函,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批准同意后,在秘书处登记备案方可执行。
第九条接待经办人原则上须在接待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结清财务手续。报销费用时须按规定提供《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审批表》(见附件2)。无备案手续或审批程序不全的不得报销。
第十条接待费用的借用和报销按照《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基金会捐赠接待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统一协调、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捐赠接待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申请表
2.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审批表
附件1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申请表
接待时间 |
| 接待对象 |
|
接待地点 |
|
接待内容 |
| 预算金额 |
|
来访人数 |
| 接待人数 |
|
接待事由 |
|
申请人: 年月日 |
审批人: 年月日 |
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接待审批表
接待单位 |
| 接待时间 |
|
接待事由 |
|
来访单位 |
| 来访人数 |
|
来访人员信息 | 姓名 | 职务 |
|
|
|
|
接待费用 (单位:元) |
工作餐 | 陪餐人数 |
|
接待地点 |
|
用餐费用 |
|
公务宴请 |
|
车辆 |
|
其他 |
|
合计 |
|
接待单位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 教育基金会秘书处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年月日 |
备注:1.该接待清单同财务票据一起作为报销接待费的依据。
2.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教育基金会,一份本单位留存。